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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保障性住房可以买卖 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房天下  2013-11-28 09:15

[摘要] 记者从市房管局了解到,邯郸市新近出台的《邯郸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此做出规定。

在房源供应量充足的情况下,租住政府产权保障房满两年的家庭可以按照自愿的原则,购买其租赁的政府产权保障房。记者昨日从市房管局了解到,邯郸市新近出台的《邯郸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此做出规定。

《细则》所称的保障性住房,是指将现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合并,由政府投资建设,或者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企事业单位等各类主体投资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出租、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保障性住房按照“计划分别上报、项目统一建设、房屋统一配租、租金梯度补贴、运营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统筹建设、并轨运行。

《细则》中规定,政府产权的保障性住房以租为主,在房源供应量充足的情况下,经住房保障部门批准,具有当地城镇户籍、租住政府产权保障房满两年的家庭可以按照自愿的原则,购买其租赁的政府产权保障房。政府产权的保障性住房出售比例不得超过房源总量的三分之一(包括增量和存量)。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参照同地段、同品质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确定,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符合条件的承租家庭可以一次性购买也可以分期付款购买其承租的政府产权保障房。购买时仍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条件的,一次性(含按揭)付清全款可给予20%优惠(但不得低于房屋建设时的综合成本价),付清全部房款后可取得所承租住房的产权,下月起不再交纳租金。以优惠价格购买所承租保障房的,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方可在房屋交易市场交易。

分期付款的,可分三期支付购房款,但首付款不低于总房款的60%,且不享受一次性付款优惠。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付清剩余房款的,可按首次付款时的销售价格付清剩余房款取得产权,但需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向售房单位支付剩余房款的利息。承租人居住期间按其付款占总房款的比例免收相应部分租金,同时减发其付款占总房款比例折算面积的租赁补贴。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付清房款的,按付清房款时同地段、同类别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购买。

承租人在取得产权前,因其经济和住房条件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应退还其预付房款,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按相关规定收回住房或由承租人按照市场租金缴纳房租。保障性住房并轨前已出售、预售或已交纳部分房款的各类保障性住房房源仍按原有规定执行。其中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出台后,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方可转让。转让时按照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等相关价款。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和配套建设的商业、综合服务设施出租、出售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政府拥有产权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维护、管理及偿还贷款本息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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