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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刚刚确定!发给邯郸人3大红包

房天下房天下  2015-10-19 09:06

[摘要]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出台《关于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实施意见》,2015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合)人群,有效减轻大病患者看病就医负担。

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出台《关于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实施意见》,2015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合)人群,有效减轻大病患者看病就医负担。到2017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切实解决城乡居民大病患者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

保障对象

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

保障范围

参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对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

高额医疗费用,可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作为主要测算依据。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变化情况,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研究细化大病的科学界定标准,具体由各设区市政府和省直管县(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支付比例

2015年大病保险对患者经基本医保支付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实际支付比例应达到50%以上,并随着大病保险筹资能力、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进一步提高支付比例,大限度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按照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具体支付比例由各地政府确定。

对已经签订协议且赔付比例低于50%的,由当地政府和承办保险公司协商,及时调整到50%以上,确保参保居民权益,有效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一站式”即时结算

建立大病保险结算信息系统,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和定点医疗机构的信息系统之间实时互联互通,实行大病报销即时结算。发挥商业保险机构网络优势,简化报销手续,推动异地医保即时结算。

 

明年起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大病保险大大减轻了个人大病医疗费用,但如果剩下的费用依然超过家庭承受能力怎么办?省政府办公厅近日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确保自2016年1月起,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对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实施救助。重点加大对重病、重残儿童的救助力度。

医疗救助城乡一体化

在2015年底前,将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整合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医疗救助对象

将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列为重点救助对象。到2017年底前,逐步将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以及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纳入救助范围。

重点加大儿童救助力度

适当拓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积极探索对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实施救助。在各类医疗救助对象中,重点加大对重病、重残儿童的救助力度。县级民政部门要规范手续和程序,依规认定医疗救助对象。

资助困难群众参保参合

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资助,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按不低于60%的比例给予资助,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经济较发达的地方,可适度扩大参保参合资助范围,对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定额资助。

救助标准

重点救助对象的救助比例高于低收入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高于其他救助对象;同一类救助对象,个人自负费用数额越大,救助比例越高。

县级政府要根据上述原则,综合考虑患病家庭负担能力、个人自负费用和本地筹资情况等因素,分类分段设置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比例和高救助限额并公布实施。

对重点救助对象要全面取消救助门槛;对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可设置起付线,对起付线以上的自负费用给予救助。

按病种加大救助力度

进一步明确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实行单病种定额付费。

对参保参合的重点救助对象患者,在基本医疗保险补助的基础上,实行单病种定额付费和高限额付费的病种,民政部门要给予医疗救助;

对超过定额和高付费标准的医疗费用,由救治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救助比例不低于70%

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

住院救助的年度高救助限额由县级政府根据本地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基金筹集等情况研究确定。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减免救助对象住院押金,及时给予救治;医疗救助经办机构要及时确认救助对象,并可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一定额度的预付资金,方便救助对象看病就医。各地民政部门要会同卫生计生部门确定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确定的范围内选择。

 

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出台《河北省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办法》,对于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的选择方式、具体操作方式和购房流程等予以明确。今后,棚户区改造居民,将有3种方式自愿选择如何置业安居了。

城中村改造纳入范围

本办法所称城镇棚户区(以下简称棚户区)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业棚户区(危旧房)和国有垦区危房。城中村和城市危房改造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3种方式自愿选择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方式包括政府组织棚户区改造居民自主购买安置房、政府购买存量商品房源作为安置房和货币补偿3种方式。

政府组织棚户区改造居民自主购买安置房,是指在尊重棚户区改造居民自愿的前提下,政府组织有购房需求的棚户区改造居民,通过政府搭建的服务平台,自主购买存量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满足其个性化的住房需求。

政府购买存量商品房源作为安置房,是指政府通过集中采购方式,购买存量商品房用于安置棚户区改造居民。

货币补偿是指以货币形式一次性补偿棚户区改造居民。

补偿内容

设区市、县(市)政府对棚户区改造居民给予的补偿内容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设区市、县(市)政府可在此基础上,再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和奖励,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
城中村改造项目补偿标准,可参照国有土地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标准执行,或由设区市、县(市)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发放购房

棚户区改造居民属于低收入家庭且住宅建筑面积不足三十平方米的,选择货币补偿时应按三十平方米予以补偿,补偿后仍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保障。

采用政府组织棚户区改造居民自主购买安置房方式进行安置的,可采取发放购房券的方式进行。由设区市、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发放标有一定货币额度的票据,可用于在政府搭建的服务平台购买商品房,也可直接兑换货币。购房券兑换的内容要在补偿协议中予以明确,具体方式方法由设区市、县(市)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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