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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出台《邯郸市物业管理办法》 2月1日起实施

邯郸日报  2015-01-04 13:59

[摘要] 《邯郸市物业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0月15日邯郸市人民 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邯郸市人民 令第148号

《邯郸市物业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0月15日邯郸市人民 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王会勇2014年12月5日

章总则

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 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房产 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邯郸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收缴、使用、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 住房和城乡建设或房产 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房产 主管部门)负责本 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和维修资金的收缴、管理工作。

财政、价格、规划、建设、公用事业、城管执法、人防、公安、民政、工商、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县级人民 应当做好辖区内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相关工作,及时协调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以下简称街道办事处)是物业管理属地 主体。主要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和业绩评定;在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 下调解物业管理纠纷;组织、指导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协调,依法调解社区内物业管理纠纷,列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五条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督促物业服务行业及从业人员依法诚信经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活动。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在发生物业服务企业停止服务或者其他重大、紧急物业管理事件,需要业主共同决定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决定其他事项时,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指导、协助业主共同决定有关事项。

第七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业主入住率达到50%以上且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的要求,按规定及时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经费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第九条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30日内,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第十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代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7至11人单数组成。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产生。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代表担任。

筹备组应当将成员名单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5日以上。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 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90日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并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15日前,将有关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做出答复。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第十二条 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条件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六)筹集和使用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九)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的分配与使用;

(十)工作经费的筹措、管理和使用;(十一)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六)、(七)项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四条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不缴存维修资金或者有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其共同管理权的行使予以限制。

第十五条 单个物业登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 权人的,应自行确定一名投票人。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推选及表决办法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作出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具体人数由筹备组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四)无欠交物业服务费、维修资金等损害业主共同权益的行为;

(五)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六)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七)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执行秘书。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材料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备案:

(一)由筹备组组长签字的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的报告;

(二)业主大会决议;

(三)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及基本情况。

街道办事处应当在7日内将备案材料抄送物业所在地县级房产 主管部门,同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物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社区居民委员会。

前款第(二)、(三)、(四)项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持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并向街道办事处报送印章印样。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并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 的财物

在街道办事处监督下,向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移交。

第二十三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可以由业主分摊,也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中列支,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

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监督。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依法做出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决定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二)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四)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可以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仍不召开的,由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并及时组织召开:

(一)业主委员会有越权、不积极履行职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等行为,侵害多数业主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

(二)业主委员会的行为严重影响社区安定和社会稳定的;

(三)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

第二十七条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可以指定业主委员会其他委员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二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可以

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召集,由县级房产 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方面的代表参加,共同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遇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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